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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有哪些?你知道吗?

发布时间:2025-02-28 浏览数:7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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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指导意见》规定,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《公司法》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,还具有下列职权:

①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,提交董事会讨论。

②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。

③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。提议召开董事会。

④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。

⑤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。

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/2 以上同意。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,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。

《指导意见》规定,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,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:

① 提名、任免董事。

②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。

③ 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。

④ 上市公司的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%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,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。

⑤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。

⑥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的类别分为同意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、反对意见及其理由、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。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,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,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,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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